論刑法中的結果
摘要:結果應當限定為可以歸屬于行為、為罪刑規(guī)范所禁止、表明對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危險的狀態(tài)或事實。我國刑法理論中廣義的結果概念,明顯擴大了結果的范圍。行為犯與結果犯都有結果,只不過行為犯的結果與行為不存在時間、場所的間隔。行為犯與結果犯都是通過行為作用于行為對象進而給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危險。結果包括實害結果與危險結果,危險結果包括具體危險結果與抽象危險結果。(剩余2616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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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xiàn)代法學
- 2023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