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險方法”的司法認定及判斷方法
摘 要:《刑法》規(guī)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狀較為簡單,由于該罪沒有明確可以作為判斷是否入罪的記述性罪狀描述,司法實務中存在“公共安全”界定不清、“危險方法”的涵射過寬、“危險程度”判斷標準缺位的問題,進而導致本罪中的“危險方法”在認定上出現(xiàn)過度擴張適用的趨勢。需要從“公共”和“安全”兩個層面進一步厘清“公共安全”的內涵,從直接性、高度危險性、高度蓋然性三個方面確定“危險方法”的形式要件,從判斷資料、判斷時點、判斷基準三個維度明確“危險程度”的判斷標準。(剩余639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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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檢察官·司法實務
- 2025年03期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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