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賣方權利保護的運輸法路徑選擇
——《海商法》實際托運人的制度設計
摘要:中國作為貿易大國,F(xiàn)OB貿易占80%以上的份額,為了保護FOB貿易中賣方的權利,國際立法采取的路徑有二:一是在貿易法中規(guī)定賣方的中途停運權,二是在運輸法中規(guī)定賣方的控制權。然而,這兩種路徑都因為貿易法和運輸法規(guī)定的割裂或沖突而未能真正奏效。通過分析中途停運權和控制權的優(yōu)缺點,可以發(fā)現(xiàn)FOB賣方并非運輸合同的當事人,要么受制于合同相對性
而無法順利地行使中途停運權,要么因不持有可轉讓單證而不享有貨物的控制權。(剩余25542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