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組織性法律保留的范圍:以國務院為例
內容摘要:組織性法律保留是法律保留原則在組織事項中的適用,即國家機構的組織事項必須由立法機關通過正式法律的形式予以規(guī)范。以憲法原則為依據,組織性法律保留的判斷標準不宜采全面保留說,而應采重要性理論。由于職權是國家機構的核心構成要素,且其同時具有外部效力和內部效力,國家機構的組織事項便可能同時影響法治國家和民主機制的實現。(剩余19161字)
內容摘要:組織性法律保留是法律保留原則在組織事項中的適用,即國家機構的組織事項必須由立法機關通過正式法律的形式予以規(guī)范。以憲法原則為依據,組織性法律保留的判斷標準不宜采全面保留說,而應采重要性理論。由于職權是國家機構的核心構成要素,且其同時具有外部效力和內部效力,國家機構的組織事項便可能同時影響法治國家和民主機制的實現。(剩余19161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