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數(shù)字時代的刑事抽樣取證
摘 要:近年來,抽樣取證方法逐漸從行政程序和行政訴訟領域擴展至刑事訴訟領域,尤其是數(shù)字時代海量電子數(shù)據的出現(xiàn),導致刑事訴訟中大量使用抽樣取證方法來認定案件事實。刑事抽樣取證證據運用在性質上具有二重屬性:首先,在法定的入罪門檻和法定的加重處罰門檻上,因為底線證明的要求,它不能作為一種新的證明方法而存在,除非刑事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而這種特別規(guī)定的性質應該是一種可反駁的推定;其次,在跨過了法定的入罪門檻和法定的加重處罰門檻后,抽樣取證證據運用作為一種新的證明方法而存在,刑事法律不應該作出特別限制。(剩余11668字)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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