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獵行為的起訴裁量困境及其破解
——基于輕罪治理體系構建之展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增加了第三款,將以食用為目的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以外陸生野生動物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旨在減少人們交易、食用陸生野生動物,降低食源傳染病傳播風險。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2號)(以下簡稱《兩高解釋》),對涉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案件辦理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剩余1891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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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南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 2025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