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試點授權決定的憲法檢視
一、引言
隨著改革向攻堅期與深水區(qū)的持續(xù)推進,法治與改革的張力也愈加明顯,須穩(wěn)健、恰當?shù)靥幚矸傻姆€(wěn)定性、持恒性與改革的試驗性、試錯性間的關系。在經歷了從“改革先行,法治隨后”到“立法與改革兩手抓,兩手硬”的轉變,以及法律上與之相對應的從“良性違憲”1]到“憲法變通”[2]再到“改革憲法”[3]的過渡階段之后,以“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重大改革于法有據”的規(guī)定為標志,我國確立了法治引領改革,改革遵從法治的法律秩序。(剩余16501字)
試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