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與證明責任
內(nèi)容摘要:表見代理中,相對人的信賴保護和交易安全是根本價值,被代理人意思自治下的自我負責是次級價值。從文義解釋的角度,我國《民法典》第172條的規(guī)范表達決定了表見代理中應當由相對人就代理權外觀、相對人善意和相對人無過失承擔證明責任,體現(xiàn)了表見代理信賴保護的根本價值。而從狹義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相結合的體系角度,則應當由被代理人就其不具有可歸責性承擔證明責任,體現(xiàn)了表見代理意思自治的次級價值,否則難以區(qū)分狹義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在救濟上的不同。(剩余23504字)